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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民转公教师学习时间的答复函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石门县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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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人 事 厅
湘人函[2007]102号
关于民办教师进入 中等师范学校学习后转公办教师 其学习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省教育厅: 7月26日,你厅《关于民办教师进入中等师范学校学习工龄计算问题的函》(湘教函[2007]84号)悉。经调查研究,并报请省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从1980年至1996年,为提高民办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的问题,根据原省教育局《关于我省今年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普教字[1980]21号)、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今年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补充通知》(湘教师字[1980]4号)等文件规定,由省里统一组织,每年单独安排部分中等师范招生计划(1986、1987两年除外),招收了一批优秀民办教师入校学习,考虑到这些人员的特殊性,其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 专此函复。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教师 工龄 函 抄送:各市州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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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yznlyd 责任编辑:yz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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