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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民转公教师学习时间的答复函            【字体: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民转公教师学习时间的答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石门县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湖 南 省 人 事 厅

 


                        湘人函[2007]102

 

 

关于民办教师进入

中等师范学校学习后转公办教师

其学习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省教育厅:

726日,你厅《关于民办教师进入中等师范学校学习工龄计算问题的函》(湘教函[2007]84号)悉。经调查研究,并报请省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1980年至1996年,为提高民办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的问题,根据原省教育局《关于我省今年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普教字[1980]21号)、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今年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补充通知》(湘教师字[1980]4号)等文件规定,由省里统一组织,每年单独安排部分中等师范招生计划(19861987两年除外),招收了一批优秀民办教师入校学习,考虑到这些人员的特殊性,其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

专此函复。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教师  工龄 

  抄送:各市州人事局。

文章录入:yznlyd    责任编辑:y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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