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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教育局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字体:
石门县教育局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石门县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07]15号)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资格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11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和《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师教育专业培训结业表》。

(二)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按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施行)》(湘教字[2002]9号)的要求和先培训后测试的原则,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高中及以下各类教师资格)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相应层次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或培训实习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三)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

(四)受理申请时间

41530日(节假日除外);101530日(节假日除外)。

(五)受理地点

石门县政务中心委托窗口。

联系电话:5155650  13974203217

二、教师资格认定收费

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石门县教育局

                        00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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